依商業團體法第12 條規定,兼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H704031)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H704041)者,應分別加入各該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據此,擬同時經營不動產仲介與代銷業務者,依商業團體法上開規定,應分別加入登記所在地之仲介及代銷公會。
另依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9 條之規定,公司、行號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領得登記證照後,其登記之業務項目尚未開始經營者,經該業務之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會查明屬實,得決議暫緩其入會。
不動產經紀業暫緩加入同業公會申請表填寫需知
甲、申請書一份。 乙、公司登記表影印本1份。 丙、地政處許可函。 丁、申請人(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戊、顯示經紀業現在營業狀況佐證相片(營業所在地及辦公狀況各1 張)。 己、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