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相關規定說明
 
更新日期:2021/12/13

有關內政部函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延長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原開業執照或書﹙證明有效期限,介

於110年5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屆期需證而未能,得一律延長至111

年4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合法執行業務一案,請貴公

司轉知所屬會員,並配合辦理。

 

*相關規定及說明,請參照附件並下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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