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轉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農業及服務業之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措施」一案,代銷經紀業、﹙含分設及外設營業處所﹚,如於電費減免適用期間﹙110年5、6、7月﹚有營業事實,並於該期間辦理停業、歇業、組織解散或終止營業登記且當期無申報營業稅或查定課徵營業稅者,請各會員公司立即檢視,儘速依內政部函說明內容及填寫範例,填具減免清單、切結書,並檢附許可備查或登記地址之電費帳單影本、適用月份及適用級距之佐證資料﹙如會計師簽證報告、報稅報表、自編報表或其他執行業務所得減少佐證文件﹚等文件﹙以上文件原則以電子檔提供,如EXCEL、ODS、PDF檔等﹚,於110年9月6日前向公會遞件,由公會彙整申請文件,送台北市地政局審認及造冊。
本案如有申請作業疑義,請洽地政局業務諮詢專線 02-27208999或1999 轉分機7468 陳股長﹙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代銷經紀業及租賃住宅服務業﹚;另有關電費減免疑義亦請逕洽台電公司 1911客服專線諮詢。
*相關規定及說明,請參照附件並下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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