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
 
更新日期:2020/06/01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轉發內政部訂定「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請

各公司所屬會員刊登廣告應與事實相符,並詳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地政局近來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發現部分廣告物件與事實不

盡相符,或其所載內容易誤導交易相對人,常見缺失如下:

(一)廣告物件已成交卻仍網站刊登尚未下架。

(二)未註明經紀業名稱。

(三)廣告物件訴求與事實不符。

(四)建材。

(五)公設比。

(六)法定用途。

(七)建物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八)所屬學區。

(九)所在行政區。

(十)屋齡。

(十一)座向。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貴公會加強宣導所屬會員於執行業務過程中,

應製作詳實之不動產說明書向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以杜消費爭

議,並建立所屬會員正確消費資訊規範概念。

 

 

*相關規定及說明,請參照附件並下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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