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至第四十 七條之五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