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快訊】
內政部以112年6月1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號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20點、第24點之1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
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不動產業非常關注的預售屋契約備查、簽約、換約新舊法令銜接問題,臺北地政局聽
到了,特別準備了相關QA,也幫大家畫重點如下:
1. 契約備查:已完成備查之建案契約,112年7月1日以後仍繼續銷售者,應於 112年
7月15日前 申報變更備查。
2. 違規罰則:倘查獲112年7月1日以後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不符合新版「預售屋買
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按戶(棟)處新臺幣6萬元
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 舊制契約:112年7月1日前已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仍依原契約內容履約,無需
重新簽訂;至於112年7月1日前已簽約者,倘施行後有契約轉讓之情形
者,可以契約增補方式處理(修改買受人或另簽立讓渡書增補契約);
然若以換約方式處理(與受讓人簽訂新契約),則需簽訂新版契約書。
契約書範本 ⇨ https://pip.moi.gov.tw/V3/G/SCRG0302.aspx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臺北市地政局 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02-27208889、1999 轉 7534 顏碩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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